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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三

李虹与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虹,刘畅,刘冬,熊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虹,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熊华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畅、熊华军、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冬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