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1388号

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宁军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宁军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388号申请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宁军陶,男,住河南省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军陶的银行存款86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