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47号
原告:于锋,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超,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邱纯艳,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锋诉被告王超、邱纯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超、邱纯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超、邱纯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二、如被告王超、邱纯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