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274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何某(曾用名何海珠),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谢 萍
人民陪审员 谢云秋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芝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