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丁建辉。申请执行人张丽霞。被执行人芦玉柱。被执行人邓岚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向申请执行人丁建辉,张丽霞支付37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玉柱,邓岚清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