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全,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张洪,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程祥影,女,1985年9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孔令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