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进旗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1593室。法定代表人康军贤,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易通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进旗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易通减振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
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饶兴武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