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执262号

刘兰申请执行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兰,陈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陈影,女,,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刘兰申请执行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兰与被执行人陈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4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