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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694号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赵瑞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赵瑞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94号

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南环路东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丽,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瑞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康保医院内科医生,现住康保县。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赵瑞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清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法扣除审限。

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清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邢 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