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万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6×××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