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传荣,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278号。本院在执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500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匡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