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
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庆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庆文、陈桂红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文的银行存款809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