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薛俊红,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
被执行人:兰亮,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俊红与被执行人兰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亮已履行已生效的(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