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43号
申请人:何新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傅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何新国与被申请人傅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何新国以与被申请人傅英有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傅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K9X**的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并以其所有川KCA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新国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傅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K9X**的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期限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何新国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CAX**的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黎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