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尹佑明,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35号金海岸花园A栋604室。法定代表人郑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佑明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尹佑明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31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