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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975号之一

刘平与黄汉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平,黄汉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汉泉,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黄汉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黄汉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贺 靖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