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汉泉,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黄汉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黄汉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贺 靖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