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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114号

青岛仁敬工贸有限公司、刘丕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仁敬工贸有限公司,刘丕华,高云亭,张自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仁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桃林社区。

被执行人:刘丕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云亭,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自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仁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丕华、高云亭、张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沂南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