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洪公塘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耀武。
被执行人:长沙逸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富星城小区月亮岛五金建材市场A1-186、187。
法定代表人:张似。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逸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爱平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孙浩滨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许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