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刘坤x,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叶权x,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洪x,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刘坤元申请叶权x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