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执3576号之一

衡xx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xx,张xx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xx。

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