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恢724号之一

王鹏涛、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涛,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612执恢724号之一申请人王鹏涛,男,住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30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