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612执恢724号之一申请人王鹏涛,男,住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30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