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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47号之三

刘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728769X。

被执行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0760。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督11号支付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学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