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728769X。
被执行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0760。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督11号支付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学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