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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048号

孙业梅与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业梅,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孙业梅,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信德时代广场1#110铺、201铺、2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CUG37。

法定代表人:许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业梅与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安徽金石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执行中拍卖扣押的被执行人用于经营且放置于经营场所的餐桌、厨具等物品,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另案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接受抵偿。本院通知并召开该系列案件愿意接受流拍物品抵偿的申请执行人会议决定按第二次流拍价接受此物品抵偿债权90%(其中孙业梅债权3629元,抵偿90%为3266元),因单件或数件物品不便分配和使用,再由本院按4万左右价格整体变卖后对实际变卖所得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现变卖39800元业已分配,被执行人现已无其它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辛安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