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肖和民,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彭超,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和民与被执行人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7万元,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智远
审判员 陈庆荣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