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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8956号

程凤鸣与丁兴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凤鸣,丁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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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956号

申请执行人:程凤鸣,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丁兴明,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9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兴明支付人民币2,671.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丁兴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兴明存款人民币2,721.5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焕 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