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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120号

殷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光,郑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殷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郑和,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慧在银行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