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反诉原告):别必盛,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系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梅、别必盛负担。
审判员 刘圣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覃永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