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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61号

高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