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翁绍贵。
被执行人:陈松,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蓉昌,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松、陈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9860元及利息,执行费809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松、陈蓉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雄发中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松、陈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