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29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507-15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公司法务。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岳雷,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龙,天津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素芬,天津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秀元,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第九绣花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平(丁秀元之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岳雷、被上诉人丁秀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代理
审判员 赵 盈
代理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