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文华,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吴文华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吴文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4-2-1402号房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吴文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4-2-14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晓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