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荣鑫利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禾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丰驰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
法定代表人: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海荣鑫利冶炼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丰驰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海荣鑫利冶炼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青海荣鑫利冶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管 波
审判员 许俊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