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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44号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敖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4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廖阳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泉,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系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仙支行客户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王纳新,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系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仙支行行长,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敖小芳,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11元,减半收取4905.5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纳新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