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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230号之二

田文生与姜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文生,姜凤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田文生,农民。

被执行人:姜凤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文生申请执行姜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凤波银行存款13365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