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田文生,农民。
被执行人:姜凤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文生申请执行姜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凤波银行存款13365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
田文生与姜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田文生,农民。
被执行人:姜凤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文生申请执行姜凤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凤波银行存款13365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