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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85号

(2017)湘1221执85号申请人周启长与被执行人刘朝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启长,刘朝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周启长,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种植业生产人员,住中方县。被执行人刘朝孝,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种植业生产人员,住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启长与被执行人刘朝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朝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启长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政校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