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1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
负责人:贺春林。
被告:刘芝元,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审理上述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建宇
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
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颖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