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585号
原告:靖某1,男,2004年8月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理人:靖某2(靖某1之父),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刘永吉,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鸡西市第六中学。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校长。
原告靖某1与被告刘永吉、鸡西市第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靖某1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靖某1因双方已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靖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靖某1负担。
审判员 任希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