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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260号

陈法普、王金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法普,王金港,董文国,闫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法普,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王金港,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董文国,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闫红艳(彦),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陈法普、王金港申请执行董文国、闫红艳(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文国、闫红艳(彦)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栋

审判员  刘庆和

审判员  郭玉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