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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779号

上饶市信州区海阔副食品商行、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饶市信州区海阔副食品商行,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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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海阔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茅家岭村新塘底小区4幢。经营者:何燕燕。

被执行人: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帅特龙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海阔副食品商行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6,714.41元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上饶市广汇万家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信州区海阔副食品商行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