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558号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杜少雄,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邱宏华,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张姣荣,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系被告邱宏华之妻。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少雄、邱宏华、张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军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连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