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被执行人刁洁、封兴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与被执行人刁洁、封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将被执行人刁洁、封兴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30000元,余下款项与2017年12月2日前履行完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54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旭光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丛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