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5491号被拘留人:任民生本院在执行单新民与任民生(2017)浙0783执54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任民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
单新民任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5491号被拘留人:任民生本院在执行单新民与任民生(2017)浙0783执54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任民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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