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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德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鸟江镇山东村元子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德顺,祁东县鸟江镇山东村元子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德顺,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鸟江镇山东村元子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顺与被执行人祁东县鸟江镇山东村元子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恢复被损毁房屋原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以其原负责人高金桥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鸟江镇山东村元子村民小组以其原负责人高金桥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03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及其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