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马耀华,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台木进,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马耀华与被执行人台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台木进银行存款3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