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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2876号

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与应燕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应燕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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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2876号

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J7WB3Q,住所地鄱阳县滨州路湖城领秀12a栋负一层1001号。公司

负责人:王敏。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应燕娜,女,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与被告应燕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于2017年1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