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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191号

倪张根、张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张根,张球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倪张根,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张球,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倪张根与被执行人张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