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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568号

孟凡龙与丁志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龙,丁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孟凡龙,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现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丁志豪,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孟凡龙与被执行人丁志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