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1-1。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云超,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XX鹏,女,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郭宗保,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郭梅之,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超、XX鹏、郭宗保、郭梅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希成
审 判 员 张春晖
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