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530号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西一段*号。经营者李燕玲。委托代理人高晨曦(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经县宏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烈士乡烈士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廷刚。本院受理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诉被告荥经县宏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荥经县燕玲矿山机械销售部承担。
审判员 凌华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