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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772号

罗华与黄少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华,黄少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772号

原告:罗华,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黄少栊,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罗华与被告黄少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先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华负担。

审判员  朱小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傅家谋PAGE 微信公众号“”